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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截图可以当借款凭证么?法官提醒电子证据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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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6月8日消息  杭州中院今天发布了一个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借款的案例 其中涉及到了微信截图
支付宝实名转账等电子证据的判决
还需要大家注意一些内容。


基本案情

案例中的老陈和老周是数年前在杭州相识的朋友 老陈称 2017 年老周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老陈张口借 1万元 老陈立刻
爽快地向老周提供的微信账号转账1万元 2018 年的一天 老周又向老陈借 500 元 老陈心想数额不大 再次爽快地把钱
转到那个微信账号 2019 年 老周再向老陈借款 1万元 这次老陈心里泛起了嘀咕:上次借的 10500 元还没还呢但碍于
朋友情面 老陈还是将 1 万元转到了老周的支付宝账户


但此后 老陈因家中有事向老周催讨借款 老周一次又一次地以种种理由 种种借口来敷衍老陈
分文不还 老陈万般无奈 将老周告上了法庭。

审理过程

庭审中 老陈出示了微信 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的打印件以及电话录音记录意图证明老周向其借款 20500 元的事实。

然而 该微信收款账户并不是实名账户 老陈需要向法庭提供证据来证明该微信账号属于老周 但老陈手里并没有这类
证据此外 在老陈提交的电话录音中 老周陈述的借款数额与老陈庭审中陈述的数额存在不同及矛盾之处 这令电话录
音的证明力又打了折扣 而在起诉时 老周因下落不明 无法亲自到庭作出说明 综合上述情况 老陈及其代理律师意识
到自己证据不足 便主动改变了自己的诉讼请求
仅要求老周还款 10000 元。

因支付宝账户是实名认证账户 老陈提供的转账记录可以证明老陈向老周转款 10000 元的事实 最终 法院认定老陈通
过支付宝向老周转账 10000 元 判决支持了老陈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微信聊天记录 转账记录 微信小视频等均属于证据分类中的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较为特殊 存在被伪造 篡改 删减的
可能性所以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 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判断一直是一个难题。
小编此前报道 2020 年 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的决定》正式施行 微信记录
也被纳入到电子数据分类中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但我们在诉讼时需要注意 考虑到电子证据的特殊性 并非随便的几张
微信截图就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进行辅助证明。

如果我们想要将微信聊天记录 转账记录 微信小视频等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 首先 要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 如手机
电脑 可以将聊天内容等在法庭上向法官出示 千万不要因为使用微信清理功能而消除了重要记录 如果感到有必要
固定证据
可以选择到公证处对证据进行公证 或者进行证据保全 其次 应同时提交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其
他证据 比如使用终端设备登陆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 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 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等 这样既
可以证明持有微信记录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又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 此外:在微信转账或发送微信红包时
我们可以在微信聊天中明确对方的身份 款项性质及用途并在转账附言栏做好备注。

最后 还是建议大家 在进行日常经济往来时 尽量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 不要因为碍于情面嫌麻烦而造成后期不必要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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